锦街办〔2016〕15号
为保障城东新城青龙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临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临安市锦城街道青龙居委会,以征地红线为准。
二、搬迁期限和签约期限
搬迁期限:本方案批准后90日内
签约期限:本方案批准后90日内
三、补偿人和评估机构
补偿人: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
现场办公地址:钱王大街188-190号
项目负责人:谢莉萍
联系人:王巨
评估机构: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元龙
四、被补偿人
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住宅用房被补偿人以户为单位,并以建房审批件记载的户主代表该户作为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被补偿人应当如实申报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户籍、独生子女等有关情况,并提供房屋及土地权属资料、户籍资料、独生子女证明、房改证明等材料。
五、被补偿房屋用途和合法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 被补偿房屋的用途,依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
2、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审批件记载的用途。
(二)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依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
2、无房屋所有权证但规划审批件明确建筑面积的,按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3、无房屋所有权证且规划审批件仅明确房屋层数的,按用地审批的占地面积和规划审批明确的房屋层数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4、仅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审批手续的住宅,按确权登记或用地审批的住房占地面积和房屋层数三层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三)其他特殊情况由街道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六、安置户的确定
安置户根据土地使用证或者建房审批件记载的事项,按照以下情形认定。
(一)被补偿人在征地范围内有多宗宅基地(属国有出让土地除外)的,只能安置一户;
(二)被补偿人只拆除附房或农业生产性用房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不予安置。
(三)出卖或以赠与等其他形式转让房屋而形成无房户的不予安置。
(四)被补偿人户内无应安置人口的不予安置,但可按照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10%以综合价购买高层公寓安置房。
(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审批手续的,但房屋未进行建设或已经灭失,且不符合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时农村建房审批条件的不予安置。
七、安置人口的确定
(一)基本安置人口按照征地冻结之日被补偿人家庭在被补偿房屋住址具有在册农业户口、在册征地农转非户口和在册小城镇改革户口的人员确定。
(二)征地冻结公告发布之日被补偿人家庭成员虽无在册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本人计入安置人口:
1、原户口住址在被补偿房屋的现役军人(不含高级士官、已提干或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2、原户口住址在被补偿房屋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幼儿园);
3、原户口住址在被补偿房屋的监狱服刑人员;
4、父母属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集体土地房产,与被补偿人户籍分户但实际共同居住的,经被补偿人父母本人同意,村出具相关证明后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计算。
5、被补偿房屋有合法权属证明资料,被补偿人户内无应安置人口,其权属证明资料所记载的持证人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计算。该持证人本人属本条第三款情形的之一的除外。
(三)被补偿人家庭成员虽具有在册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1、寄居(包括被补偿人的非直系亲属、因婚姻等原因户籍迁出后回迁随迁人员)、寄养、寄读等户籍挂靠的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有集体土地住宅用房在1999年1月1日后以调剂、出卖、赠与或析产等方式处置给家庭常住人口以外成员的人员;
3、另有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住宅用房的人员;
4、享受了公房分配、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及货币分房(住房补贴除外)等政府福利房待遇的人员;
5、在其他地方有农村建房的人员;
6、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拆迁)中享受过高(多)层公寓安置、迁建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人员;
7、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的人员;
8、其他不予安置的人员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基本安置人口有下列情形的,增加计算一个虚拟安置人口。
1、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
2、尚未结婚的独生子女(持有独生子女证)。
(五)安置完毕前,符合安置条件的基本安置人口因生育报入户口的人员、正常婚嫁迁入户口的配偶本人(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计入安置人口。
(六)其他特殊情形由街道会同市房屋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安置完毕时间是指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安置完毕后,被补偿人家庭因生育、婚姻报(迁)入户口的人员一律不予追加安置。
八、征地房屋的补偿
被补偿房屋(含附属物和装修等)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后予以补偿。
装修补偿实施保底政策:装修评估结果总额低于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予以补偿;高于的按实际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九、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一)安置房地点:望湖花园(二期)、钱锦花园(根据选房时所剩余房源确定)
(二)安置房:高层公寓现房。
(三)安置面积和结算价格:
1、应安置面积按户安置人口人均66平方米确定,按建安价结合楼层差价购买或结算。
2、应安置的在册户口人员(不含虚拟人口)可以申请扩面购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原合法住房建筑面积增加10%计算不高于应安置面积的,扩面上线为人均33平方米,按综合价结合楼层差价购买。
(2)原合法住房建筑面积增加10%计算扣除应安置面积,按应安置的在册户口人员人均未超过33平方米的,扩面上限为人均33平方米,其中:原合法住房建筑面积增加10%计算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合楼层差价购买,剩余面积按综合价结合楼层差价购买。
(3)原合法住房建筑面积增加10%计算扣除应安置面积,按应安置的在册户口人员人均高于33平方米的,扩面上限为合法住房建筑面积增加10%计算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其中:人均33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成本价结合楼层差价购买;剩余面积按综合价结合楼层差价购买。
3、被补偿人挑选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和可扩面购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安置时市场价购买或结算。
4、安置房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建安价 成本价 综合价
高层住宅(总层数13-18层) 1600 2200 3410
5、扩面购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楼层差价和市场价按安置时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货币化安置单价
(1)建安价购房指标的货币化安置单价为4100元/平方米;
(2)成本价购房指标的货币化安置单价为3500元/平方米;
(3)综合价购房指标的货币化安置单价为2290元/平方米。
十、安置房选房办法
被补偿人根据腾空交房的顺序取得选房序号,即以腾空交房单上载明的交房时间为准。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但以各种方式阻扰导致已交付房屋不能按时拆除,或者房屋被实施司法强拆的,选房序号按照房屋实际拆除时间确定。
被补偿人的安置房选房细则根据拆迁安置通告实施,拆迁安置通告由补偿人另行发布。
十一、临时建筑和未确权建筑的处置
(一)公告发布前搭建的建筑,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公告发布后搭建的建筑,自行拆除;预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历史沿革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
十二、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
(一)搬家补贴费
按两次计发,搬家补贴费每户每次1200元。
(二)临时过渡费
多(高)层公寓安置的临时过渡费按被补偿人腾空交房之月起至实际安置当月计算,另再计发4个月,货币化安置的临时过渡费一次性计发12个月。
临时过渡费标准为实际应安置人口每人每月40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900元。
十三、奖励和补贴办法
(一)奖励办法
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并按规定腾空交房的,按下列奖励项目和标准给予奖励。
1、被补偿住房面积奖励
按被补偿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
2、人口安置奖励
按实际应安置人口(不含虚拟人口)每人3万元给予奖励。
3、无突击装修和违法抢建奖励
被补偿人无突击装修和违法抢建的,按被补偿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被补偿人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补偿房屋的,实际腾空交房时间超过30天,上述奖励标准减扣2%,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二)补贴办法
1、安置房购房补贴
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多(高)层公寓安置的给予每平方米700元的安置房购房补贴。
2、物业维修基金补贴
选择小高层公寓安置的,被补偿人按多层公寓标准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差额部分由补偿人补贴。
3、优惠价购买地下车位
被补偿人每户可购买一个地下停车位,价格为5万元;户内实际应安置人口(不含虚拟人口)在3人以上(不含3人)的可再申请购买一个地下停车位,价格为6万元。
十四、补偿款支付结算办法
在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生效且被补偿人配合办理发放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偿款,领款时被补偿人须预留安置房购房款和物业维修基金,安置时进行结算。
十五、非住宅房屋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批准用途为工业、办公楼等非住宅用房的,实行货币化安置。
(二)停产停业经营性贴损
有纳税申报表的停产停业经营性贴损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无纳税申报表的小型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企业经营规模给予1-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营业用房补贴
钱王大街北侧的沿街房用于实际经营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3500元/平方米的营业用房补贴。
十六、物业维修基金和首期物业管理合同
被补偿人在安置时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签订首期物业管理合同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十七、安置房产权办理
被补偿人在规定时间结清安置房价款后,可委托补偿人统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办证相关税费应当由被补偿人自行承担;因被补偿人未予配合或提供材料不实造成无法办理安置房产权证的,责任由被补偿人承担。如在补偿人告知的规定时间内被补偿人未委托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的,由被补偿人自行办理。
十八、其他
本方案由锦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为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由临安市公证处对安置房挑选等事宜进行公证。
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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